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通知
云農規〔2022〕6號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
現將《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田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行為,落實監理責任,提高監理服務水平,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現項目建設預期目標,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及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政策規定,結合農田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田建設項目工程建設監理,是指承擔監理任務的單位受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委托單位)的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農田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監理單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
第四條 農田建設工程監理除應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工程施工監理應由具備監理綜合資質、農林工程專業乙級以上監理資質(含乙級)、水利水電工程專業丙級以上監理資質(含丙級)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
第六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國家、地方或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確定監理單位,并簽訂工程項目監理書面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監理工作范圍、內容、服務期限、酬金、費用支付,以及雙方的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
監理合同簽訂后,禁止轉讓、分包監理業務。
第七條 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單位應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監理委托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在合同生效后及時按要求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制定工程監理方案,并將項目監理機構情況和工程監理方案報本級農業農村部門審定。
第九條 農田建設項目監理機構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必要時可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根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工程建設強度和工程建設要求,監理機構原則上按以下原則配備:
(一)財政投資在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設總監理工程師1人,專業監理工程師1人,監理員1-2人或根據法人要求配備。
(二)財政投資在2000—10000萬元的項目設總監理工程師1人,專業監理工程師2人,監理員3-5人或根據法人要求配備。
(三)財政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設總監理工程師1人,專業監理工程師3人,監理員6-10人或根據法人要求配備。
第十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范圍、內容和權限及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第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監理應遵循以下主要依據:
(一)國家和云南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家和云南省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規劃及工程建設標準。
(三)經批準的農田建設初步設計文件。
(四)農田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文件。
第三章 監理范圍與工作內容
第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監理范圍包括:
(一)田塊整治。
(二)灌溉與排水工程。
(三)田間道路工程。
(四)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工程。
(五)農田輸配電工程。
(六)農田地力提升工程(土壤改良工程、障礙土層消除工程、土壤培肥工程)。
(七)損毀工程修復和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上述范圍以外的農田建設項目工程是否需要進行監理,由本級農業農村部門決定。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的技術指導、質量監督、進度管理、工程計量、安全生產和施工環境等工作,具體工作應包括但不限于:
(一)審查施工單位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二)審查項目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三)審查與控制工程建設所需施工材料、設備的質量,對不能滿足施工質量要求的,要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措施限期解決。
(四)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國家工程技術標準,發現問題應及時指令施工單位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必要時指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
(五)按時參加建設單位召開的會議,及時傳達、執行建設單位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指令,定期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監理報告,對突發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六)應定期召開監理例會,解決監理工作范圍內工程專項問題。以月報,必要時以專報和急報的方式向縣農業農村部門報告施工質量安全情況。
(七)組織工程質量綜合評定,審核工程計量,簽署工程檢驗認可和各類付款證書。
(八)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相關控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監理報告。
(九)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關工程技術檔案材料,參與工程竣工縣級初驗或驗收以及相關驗收文件的簽署,提交工程監理報告。
(十)在工程保修階段,負責檢查工程質量狀況,承擔質量責任,并督促承包單位保修。
(十一)承擔和履行相關規范、規定、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權限。
第四章 監理工作方法與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監理主要工作方法包括:
(一)編寫監理日志,記錄施工現場人員、設備和材料、天氣、施工環境以及施工中出現的各種情況。
(二)采用通知、指示、批復、簽認等文件形式進行施工全過程的控制和管理。
(三)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平行檢測等多種形式對施工材料質量、隱蔽工程施工、單項工程驗收等關鍵環節進行監理,對施工現場存在的投資、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復查。
(四)對參建各方之間的關系及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進行協調。
第十五條 監理對現場的控制采取事前審批、事中控制、事后監督的方式,主要工作程序為:
(一)簽訂監理合同,接受項目監理委托任務。
(二)監理公司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向監理委托單位發進場函。
(三)監理人員、監理設施進場,熟悉合同文件、設計文件。
(四)編寫監理規劃和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五)參加或主持第一次工地會議。
(六)組織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圖紙會審,參加設計交底會,公布監理規劃。
(七)檢查開工條件,審批施工單位開工申請,符合開工條件的,簽發開工令。
(八)組織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設計文件、合同文件、規范、質量檢驗標準及“項目監理規劃”等對施工材料質量、隱蔽工程施工、單項工程驗收等關鍵環節進行監理,審核各分項、分部工程質量,為下道工序下階段施工判斷。
(九)參加系統聯合試運轉。
(十)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十一)參加竣工驗收。
(十二)簽署竣工驗收報告。
(十三)在工程保修階段,負責檢查工程質量狀況,并督促承包單位保修。
(十四)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監理委托單位提交工程監理報告和檔案資料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監理委托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監理單位與項目承包單位是監理和被監理關系。監理單位應按照“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主動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維護監理委托單位以及項目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監理委托單位在工程較多或項目較為分散的情況下,監理單位應適當增派監理人員,滿足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在資質允許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得超越資質允許范圍從事建設活動,不得借用、掛靠監理資質證。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經營活動。
監理人員不得在所監理工程的項目法人單位、建設單位或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單位兼職,不得是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伙經營者。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規定進行監理而造成工程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監理單位與項目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損失的,與項目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員按照監理合同規定行使監理單位的權限,在授權范圍內發布有關指令,項目建設單位或縣級農田建設管理部門不得擅自更改監理人員的指令。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員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項目承包單位、項目承包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員對檢查和檢驗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并有權責令返工。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承建單位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進行施工;農田建設資金管理部門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農業農村部門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應與監理工作匹配,人員數量應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除特殊原因外,監理單位不得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時,監理單位應提前通知并征得委托方同意。擬更換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條件和能力應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地監督管理,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理委托單位應當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活動進行日常性檢查。
監督檢查監理工作時,監理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客觀、真實的反映情況。但不得妨礙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正常的監理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監督檢查單位及人員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有違規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糾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未盡事宜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執行,《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的農田建設項目系列管理規定的通知》(云農規〔202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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