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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定的通知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3-01-10 10:55 33 閱讀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定的通知

          云農規〔2022〕7號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


          現將《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工作,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5號)、《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是指對批準立項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完成情況、建設質量、資金使用情況等方面開展綜合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單位組織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并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制定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規定,組織全省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州(市)、縣(市、區)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工作,檢查各地工作落實情況,每年對不低于10%的當年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


          州(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制定全州(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方案,負責指導、督促本區域項目竣工驗收及相關工作,檢查項目建設質量和縣(市、區)工作落實情況。負責匯總本區域農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結果,上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轄區農田建設項目初步驗收工作,對經初步驗收合格的項目,及時向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并將驗收結果上報州(市)農業農村局。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央財政資金以及地方財政資金投入的農田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二章 驗收內容及與方法

           

          第七條 驗收主要內容:


          (一)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內容或項目調整變更批復內容的完成情況。


          (二)各級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到位情況。


          (三)資金使用規范情況,包括項目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入賬手續及支出憑證合規性、完整性等。


          (四)項目管理情況,包括法人責任履行、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監理工作和檔案管理等。


          (五)項目建設情況,包括現場查驗工程設施的數量和質量、農機作業通行條件等。


          (六)項目區群眾對項目建設的滿意程度。


          (七)項目信息備案、地塊空間坐標上圖入庫等情況。


          (八)耕地質量專項調查評估情況。


          (九)工程管護制度建立和管護主體落實情況。


          (十)竣工驗收時,應對監理、設計、施工、建設單位四方驗收、初步驗收報告和整改落實情況等相關材料進行核查。


          第八條 驗收基本方法:聽取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對照項目批復的初步設計和調整變更文件,實地核查項目建設內容、抽查項目運行情況、走訪農戶、聽取意見建議等。有條件的地區,可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手段,提高驗收質量和效率。

           

          第三章 驗收依據和驗收條件

           

          第九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初步驗收的條件

          1.按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建設內容并符合質量要求;有調整變更的,按項目批復變更文件完成各項建設內容并符合質量要求。


          2.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經調試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3.工程量經復核,已提交工程量復核報告。


          4.已完成工程結算,具備竣工決算條件。


          5.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響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況下,可以進行初步驗收,驗收時應對尾工進行審核,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二)申請竣工驗收的條件

          1.初步驗收合格。


          2.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內容全部完成,并符合質量要求。


          3.歷次驗收檢查遺留的各項問題已全部整改落實。


          4.編制竣工決算,并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5.各單項工程已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等四方驗收。


          4.技術檔案、材料等項目相關資料齊全、完整并分類立卷。


          5.已明確管護責任主體并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二)項目有關建設規劃、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復文件以及項目變更調整、終止批復文件。


          (三)項目建設合同、資金下達撥付等文件資料。


          (四)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


          (五)按照有關規定應取得的項目建設其他審批手續。


          (六)農田建設項目申請竣工驗收的,還應具備初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申請。


          (七)審計報告。

           

          第四章 驗收時限、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準的實施計劃和初步設計完成建設內容,并及時組織驗收。第一批建設任務應在當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次年6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應在項目完工后及時組織完成竣工驗收工作。應當按以下程序開展竣工驗收:


          (一)初步驗收。項目完工并具備驗收條件后,施工單位提出初步驗收申請,建設單位可根據實際,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初步驗收,核實項目建設內容的數量、質量,出具初驗意見,編制初驗報告等。


          (二)申請竣工驗收。初驗合格后,建設單位向初步設計審批單位申請竣工驗收??⒐を炇丈暾垜凑湛⒐を炇諚l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并附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初驗意見、初驗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報告等。


          (三)開展竣工驗收。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后,一般應在7天內組織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四)出具驗收意見。初步設計審批單位依據項目竣工驗收情況,編制《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報告》??⒐を炇蘸细竦?,核發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書》,自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組織驗收單位發送至相關單位??⒐を炇詹缓细竦?,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竣工驗收情況報告提出的問題和意見,組織開展限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五)檔案信息整理與歸檔。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項目建檔立冊,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整理、組卷、歸檔,并按要求在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填報項目竣工驗收、地塊空間坐標等信息。


          第十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成立驗收組,由農業農村部門人員和專家組成,也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組成。驗收組人員為5人以上單數,專家由工程技術、財務管理、項目管理人員組成,設組長1名,專家不少于總人數的2/3。


          第十四條 驗收結論應經2/3以上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工作組成員、被驗收單位均應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并簽字。


          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工作組協商確定。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半數以上驗收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第十五條 驗收工作組對項目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合格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


          (二)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實施計劃、調整變更文件完成全部建設內容。


          (三)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


          (四)已開展建設前建設后耕地質量監測,且耕地質量建設措施覆蓋面積達到建設區面積的90%以上或耕地質量提升措施投入資金不低于總投資的10%,耕地質量有所提升。


          (五)已明確管護主體,落實建后管護責任和管護資金。


          (六)在全國農田建設監測監管平臺上完成項目申報審批至組織實施階段信息填報工作。


          (七)上圖入庫圖斑符合《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 30600—2022)規定,無非耕地、無重疊、無禁止建設區等問題。


          凡是存在不符合上述標準之一的項目,均列為“不合格”項


          目,不予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項目區按照《農業農村部關于規范統一高標準農田國家標識的通知要求》設立規范的信息公示牌,將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等信息進行公開。

           

          第五章 評分及獎懲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組按《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評分標準》(詳見附件)進行評分。


          省農業農村廳依據抽查情況和各州(市)上報檢查驗收統計備案情況考核評分,按得分情況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種。評分90分以上的為優秀,80~89分的為良好,70~79分的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九條 評分結果應用于下一年度項目和資金的分配因素。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驗收組要主動聽取項目區所在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等有關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州(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健全驗收工作機制,規范驗收流程,優化驗收方法,提高驗收質量。


          第二十二條 州(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驗收人員業務能力培訓,講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相關政策及管理規定,幫助驗收人員熟練掌握驗收工作方法,明確驗收工作各項具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要明確驗收工作紀律和要求,杜絕驗收工作中各種不正之風。驗收組成員要遵守廉潔自律各項 規定,根據驗收情況對項目客觀、公平、公正地作出評價。驗收組成員與被驗收單位或與驗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審計和監督檢查,在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按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必要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對項目建設進度滯后,不能按時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影響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工作的州(市)、縣(市、區),省農業農村廳將進行通報、約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對2018年及以前立項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按照項目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項目原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執行,《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的農田建設項目系列管理規定的通知》(云農規〔2020〕3號)同時廢止。

           

          附件: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評分標準

           

          附件


          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評分標準

           

          一、評比方法


          (一)考核采用百分制

          附表一為省級對州(市)級驗收評分表,附表二、三為省級、州(市)級對縣級驗收評分表,兩表滿分均為100分。


          (二)計分采用累扣法

          1.根據有關規定,列舉驗收的主要內容,并分別確定標準分,達到要求為滿分,否則,依據有關條款扣分。


          2.每一分項最低為0分。


          二、評分標準


          (一)對州(市)級驗收評分


          1.項目管理(40分)


          (1)前期準備(14分)

          A、項目規劃(4分)

          無項目規劃的為0分;視項目規劃與全州(市)經濟、農業發展規劃結合情況及編制質量好壞扣1~3分。


          B、評估論證(3分)

          未開展評估論證工作的為0分;視評估工作開展情況及未經充分論證或調查研究盲目決策的扣1~2分。


          C、項目庫建設(7分)

          未建立項目庫的為0分;視項目庫建設質量及入庫項目信息動態,管理情況扣1~7分。


          (2)計劃執行(16分)

          A、執行上級批復計劃(8分)

          州(市)級對上級批復計劃擅自批準調整、變更和終止的為0分,發現縣級擅自調整、變更和終止計劃未進行處理的,每調整一個扣2分,扣完為止。


          B、項目初步設計批復(8分)

          初步設計未批復的一個扣2分;項目實施與計劃批復不一致,沒有調整批復的一個扣1分。


          (3)項目工程建設監理制執行情況(4分)

          沒有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的扣4分;部分實行了工程建設監理制,或執行中有缺陷,視情況扣1~3分。


          (4)竣工驗收的組織(6分)

          未組織竣工驗收工作的扣6分;實施中有缺陷的視情況扣分。


          2.資金管理(30分)


          (1)州(市)級資金配套(5分)

          未按上級批復計劃足額落實配套資金的,每差2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2)資金安排和使用(20分)

          A、擠占、挪用資金(10分)

          擠占、挪用資金1萬元以下扣1分;擠占、挪用資金1~4萬元(含1萬元)扣4分,擠占、挪用資金5萬元以上(含5萬元)扣5分


          B、滯留上級農田建設財政資金(10分)

          滯留上級農田建設財政資金在本級不足半年的扣1~3分;超過半年到驗收時已撥付的扣4分;到驗收時仍未撥付的扣5分。


          (3)機構運行費安排使用情況(5分)

          未安排機構運行費的扣5分,安排了機構運行費但與工作任務不相適應,視不相適應情況扣1~4分。


          3.綜合管理(30分)


          (1)機構建設(4分)

          無農田建設管理機構扣4分,機構難以滿足工作需要的相應扣1~3分。


          (2)人員配備(4分)

          無固定人員扣4分。人員力量難以滿足工作需要的相應扣1~3分。


          (3)部門配合(4分)

          根據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情況評分。


          (4)宣傳工作(4分)

          沒有專人負責宣傳工作和沒有安排宣傳工作的各扣2分;每年報送宣傳稿件少于6件的扣2分。


          (5)檔案資料(5分)

          檔案沒有分類歸檔的扣3分;檔案不齊備,不規范的相應扣1~2分。


          (6)制度建設(5分)

          沒有結合自身實際是制定有關政策的實施細則、內部管理制度的相應扣1~4分。


          (7)對縣級指導、監督的力度(4分)

          對縣級指導、監督不力各扣2分。


          (二)縣級


          1.項目管理(50分)


          (1)項目庫建設(5分)

          未建立項目庫的為0分;視項目庫建設質量及入庫項目動態管理情況扣1~5分。


          (2)項目管理情況(45分)

          單個項目評分表的綜合得分*0.45。單個項目管理綜合得分是按所有的單個項目得分之和除以項目的數量計算。單個項目評分標準如下:


          A、編制初步設計(6分)

          未編制不得分,編制不科學、不合理的扣1~3分。


          B、是否有調整、變更、終止項目計劃(3分)

          越權擅自調整、變更、終止項目計劃的扣3分;按正常程序報批但屬于非客觀因素所造成的,每發現一次調整扣1分,每發現一次變更扣2分,終止計劃的為0分。


          C、建設任務完成情況(10分)

          未完成90%的不得分;完成90%以上(含90%)比例差1個百分點扣1分。


          D、建設質量(10分)

          完好率低于95%(含95%)的,扣5分;低于90%(含90%)的,扣10分。


          E、建后運行、管護情況(5分)

          不能正常運行的不得分,管護措施不到位扣2~5分。


          F、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6分)

          未實行工程招投標制扣6分,未實行項目監理制扣2分;未實行項目公示制扣3分,農田建設組織管理不到位的扣1~6分。


          G、效益目標的實現及帶動農民情況(5分)

          每個村調查不低于10人,每個項目調查不低于30人,按“農民滿意度調查匯總表”的結果,滿意度比例低于90%的,每低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2.資金管理(30分)


          (1)縣級資金配套(3分)

          財政配套資金未按批復計劃足額落實配套資金的,每差2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2)自籌資金落實(2分)

          無據可查的扣2分;雖有據可查但未按計劃足額落實的,差5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3)資金安排和使用(15分)

          A、擠占、挪用資金(10分)

          擠占、挪用資金1萬元以下扣1分;擠占、挪用資金1~5萬元(含1萬元)扣2分,擠占、挪用資金5~9萬元(含5萬元)扣3分。


          B、多結工程價款,虛列投資完成額(5分)

          多結工程價款,虛列投資完成額1萬元以下扣1分,1~5萬元(含1萬元)扣2分,5萬元以上(含5萬元)扣3分。


          (4)項目預、決算(2分)

          未進行預算或決算的,扣2分。


          (5)資金審計(6分)

          A、工程結算審計

          未審計的扣3分,審計提出意見未按要求整改的,扣1~2分。


          B、資金決算審計

          未審計的扣3分,審計提出意見未按要求整改的,扣1~2分。


          (6)機構運行費安排使用情況(2分)

          未安排機構運行費扣2分,安排了機構運行費但與工作任務不相適應的扣1分。


          3.綜合管理(20分)


          (1)機構建設(4分)

          未設立農田建設管理機構扣4分,機構設置難以滿足工作需要的相應扣1~2分。


          (2)人員配備(3分)

          無固定人員扣3分,人員力量難以滿足工作需要的相應扣1~2分。


          (3)部門配合(3分)

          根據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情況評分。


          (4)宣傳工作(4分)

          沒有開展宣傳工作扣2分,每年報送宣傳稿件少于3件的相應扣1~2分。


          (5)檔案資料(6分)

          沒有分類歸檔的扣6分;檔案不齊備、不規范的相應扣1~3分。


          三、特殊情況


          各州(市)、縣(市、區)應驗收項目的建設任務或投資完成數低于85%的,農田建設管理部門不予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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