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管護規定的通知
云農規〔2022〕8號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管護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田建設項目管護工作,提高農田建設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農田建設項目區已建成的工程正常運轉并長期發揮效益,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農建發〔2021〕1號)》,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農業農村部門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
第三條 農田建設工程管護是指對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修、養護,保持工程的設計和使用功能。
第四條 農田建設工程管護按照“先建機制,后建工程,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開展建后管護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農田工程設施,不得擅自變更農田工程設施的用途和服務范圍。
第二章 工程管護范圍
第六條 農田建設工程主要管護內容及管護標準如下:
(一)灌排工程、輸配電工程管護。確保渠道(暗渠)、保持過水斷面暢通、無雜物、無焚燒秸稈行為;保證渠道完好,防滲渠護渠土方及路肩土方到位;輸配水管道工程不堵塞,水流能到點到位;小型塘壩、水井、井房、泵站、田間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正常使用,灌溉能力得到保障;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弱電設施等運行正常,無安全隱患。
(二)田間道路。確保田間道路、機耕路完好,路面不出現開裂、下沉、破碎等損毀現象、無雜草、無雜物,通行順暢;農機下田坡道、田埂無垮塌,田間護坡無損壞,能夠有效保護農田。
(三)配套建筑物、標識設施管護。各灌排渠道、田間道路、輸配電工程等相關配套設施完好,圍欄和公示、警示標志完整無損,信息清晰。
(四)耕地質量監測點實施管護。各試驗小區隔離設施和獨立排灌溝渠運行良好,各監測小區之間無串灌串排現象發生,耕地質量監測設備運行良好,采集數據真實可靠。
(五)農田防護工程管護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持工程整體充分發揮作用,林帶苗木成活率、保存率達到90%以上,每年根據不同樹種進行適當修剪整形,不出現倒伏現象。
(六)高標準農田標識標牌管護。公示(簡介)牌、工程標志保持完整、整潔、文字圖案清楚。
第三章 工程管護主體和職責
第七條 農田建設工程責任主體??h級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農田工程設施建后運行管護工作負總責??h(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為農田工程設施運行管護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制定農田工程設施建后管護制度,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并承擔耕地質量監測點的運行管護工作。
第八條 農田建設工程監管主體。項目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是農田工程設施建后運行管護工作的監管主體,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農田工程設施運行管護工作和責任的落實情況,并將管護主體、職責范圍、工作內容及期限等在項目區公布。
第九條 農田建設工程管護主體。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已規模流轉的農田,由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管護主體;未流轉的農田,由所在村(組)集體作為管護主體。農田建設項目設施屬兩個以上村(組)共用的,不能明確到村(組)的,由所在鄉鎮(社區)作為管護主體。管護主體負責專項管護工作。
第十條 農田建設工程管護人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管護主體的,應自行選定管護人員。村(組)集體或鄉鎮作為管護主體的,由村(組)集體或鄉鎮負責選定管護人員并簽訂管護合同。村(組)集體可設立農田運行管護公益性崗位,從村組干部和有一定農田設施管理經驗的村民中擇優選擇,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有勞動能力的監測對象。
管護人員負責日常管護工作,包括日常巡視、檢查,中小溝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泵站、閘門等設備的日常保養維護,防范農村道路、農橋超載超標車輛通行等。
管護人員巡查發現有農田設施破損現象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鄉鎮(街)報告,鄉鎮(街)工作人員應組織專業人員及時到場查看并及時組織維修。
第十一條 管護主體要認真落實農田建后管護工作,加強宣傳農田建后管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積極引導村民珍惜愛護農田工程設施。所有村民都有維護農田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損害農田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三條 因施工質量不達標導致的損毀,在質保期內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維修。質保期滿后,項目所在鄉鎮(街道)應及時將其納入管護范圍,開展管護工作。
第十四條 因機械作業或人為故意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由管護實施主體責令損壞人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用。任何單位及個人有意損壞工程、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應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存在新型經營主體變更的,當地村委會應及時和變更主體簽訂管護責任書,并監督落實管護職責和管護人員。如遇新型經營主體撤資,在新的經營主體落實之前,當地村委會應落實管護人員,履行管護職責。
第十六條 跨鄉鎮(社區)、村(組)的工程設施,可按行政區劃實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對象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委托代理、第三方購買服務等管護新模式,并承擔監管責任。
第十八條 項目區農民群眾是農田工程設施的直接受益主體,要增強主動參與工程設施運行管護的意識,自覺接受村(組)集體的統籌安排,共同維護好、運用好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
第十九條 管護主體應建立管護臺賬,記錄管護情況。鄉鎮(街道)每季度應向縣級農業農村局報送一次管護情況。
第四章 工程管護經費
第二十條 農田工程設施建后管護資金主要為市級、縣級財政預算資金、上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和各類可用于建后管護的獎補資金等。
第二十一條 鼓勵通過多形式、多渠道籌集管護資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鄉鎮(街道)、村(組)可建立由鄉鎮(街道)、村(組)出修復材料,受益農戶投工投勞的新機制,減少維護成本,提高村民維護積極性,但應符合“村民一事一議”的要求,不能盲目加重村民負擔。
第二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經費的使用范圍。管護經費可以使用于縣(市、區)范圍內所有年度(工程質量保證期以外)的所有高標準農田和高效節水灌溉項目的管護。其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在工程設計使用期內的工程及設備日常維修維護,必要的小型簡易管護工具和運行監測設備購置等。不得用于購置車輛、車輛運行維護、行政事業人員工資、補貼等行政事業費開支。
第二十三條 高效節水灌溉中個人(企業)使用部分和可以明確產權并移交個人(企業)負責管護的工程,管護經費原則上由其自行解決。
第二十四條 管護資金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顚S?,并對使用情況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檢查。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h級農業農村局負責對管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保護利用
第二十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將最終認定的圖斑提供自然資源部門,供自然資源部門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永久基本農田“非糧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強后續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經流轉后的農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采取用地與養地結合措施,確保在使用期內農田耕地質量等級不下降。
第六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執行考核措施,將已實施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要通報到鄉(鎮)、街道,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后續安排農田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州(市)農業農村部門要把高標準農田建設管護工作執行情況,特別是管護經費落實情況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農田建設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門可結合不同工程設施特點和實際情況,分類制定和完善運行管護制度,并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三十條 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農田工程設施運行管護情況報告制度,每年對農田工程設施運行管護情況進行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運行管護年度工作推進情況,并提出下年度運行管護工作計劃。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執行,《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的農田建設項目系列管理規定的通知》(云農規〔202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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