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管理規定的通知
云農規〔2022〕5號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
現將《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工程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和《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第4號)、《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由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和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管理。農田建設除應遵循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需將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與農田地力提升協調推進,項目實施前后同步監測耕地質量狀況。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內容為:
(一)田塊整治。
(二)灌溉與排水工程。
(三)田間道路工程。
(四)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工程。
(五)農田輸配電工程。
(六)農田地力提升工程(土壤改良工程、障礙土層消除工程、土壤培肥工程)。
(七)損毀工程修復和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第四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承擔農田建設工程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組織工程建設管理,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工程技術方面的儲備,為農田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和建設活動提供技術指導。
第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費、工程招投標費、工程設計費、監理費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在第一次投資計劃下達后的5個月內開工建設。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延期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個月。第一次投資計劃下達后,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建設項目,收回已下達的資金。
第九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在當年12月底前竣工,次年6月底前完成竣工驗收。
第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負總責任。
項目法人的組建工作應在初設批復后,項目開工前完成,按以下原則組建。
(一)由財政全額出資的農田建設項目,應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成員可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縣直相關單位、項目建設所在鄉鎮等相關人員組成。
(二)由財政與社會資本方共同出資的農田建設項目,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負責和社會資本方協商組建項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成員可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縣直相關單位、項目建設所在鄉鎮、出資方等相關人員組成。
(三)由社會資本方全額出資的農田建設項目,由社會資本方組建項目法人,但組建方案需按照國家關于投資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經工程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參與項目建設的施工、監理、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類似工程實施經歷及實施項目所需的技術力量。相關機構確定應符合國家、地方或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
項目測繪、勘察、設計、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供應、評估評審等相應承擔單位不得轉包(讓)或分包任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任務。
第十二條 凡進入農田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具有產品質量出廠合格證明和符合技術標準規定的出廠試實驗報告。施工單位應對原材料和中間材料自檢,監理單位應對原材料和中間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并對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抽檢,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
項目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供應、評估評審等業務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文件應當有相應質量條款,將質量目標分解到每個階段、相關工序,確保質量可控。
第十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并邀請項目區農民代表參加。
設計單位應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咨詢、指導、設計變更等技術服務工作。
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執行設計文件、有關技術標準、合同約定和工程量清單等獨立進行工程監理。
施工單位應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和有關技術標準及合同約定施工,對因未按項目設計和有關技術標準及合同約定施工出現的質量問題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須無條件返工或返修,相關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工期不順延。
第十五條 組織開展項目建設應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調動農民積極、主動參與項目規劃、建設、監督和管護等。
第十六條 對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要按照農田建設項目相關管理規定,在實施方案和實施計劃報請州(市)農業農村局批準同意后,可簡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補”等方式實施,但應由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監管并選聘工程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 采取“先建后補”方式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合同簽訂后,先預付30%項目啟動資金,所建項目經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初驗合格后支付80%,經州(市)農業農村局竣工驗收合格后,報賬撥付剩余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堅持先勘測、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十九條 所有工程的基礎部分、隱蔽工程必須進行專項驗收,隱蔽工程應填寫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工程量現場計量簽證表需經建設單位、監理方、施工方三方簽證后有效。
合同工程量無增減變化的,應進行現場核定和記錄,結算時統一簽證。合同工程量有增減變化的,應填寫工程量現場計量簽證表。
第二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地方、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進行施工,嚴禁擅自降低標準、縮減規模。應加強隱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應通過項目法人、設計、監理單位檢查驗收,并繪制隱蔽工程竣工圖。施工單位應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
項目監理單位應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多種形式開展全過程監理,加強施工材料質量、隱蔽工程施工、單項工程驗收等關鍵環節監理,對施工現場存在的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復查。監理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監理資料,按約定期限如實向項目法人及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工程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嚴格落實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農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管。
(二)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四)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五)項目施工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嚴禁使用無牌、無證照、無保險、無檢測檢審、無操作證等工程機械進場施工作業。每個項目、標段必須明確一名安全管理員負責落實好安全管理工作,層層壓實責任,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二十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工程應當建立“政府監督、專業監理、群眾參與”的“三位一體”工程質量管控機制。州(市)農業農村部門應指導縣(市、區)農田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履行監督管理職能,不定期進行抽查??h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進度。
(一)組織縣級和鄉鎮工程技術人員行使政府監督職能。項目村應推選群眾代表參與工程建設現場質量監督。
(二)會同監理機構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現場工程質量自檢制度、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復檢制度。
(三)參與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抽檢。
(四)參與工程轉序驗收。
第二十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區域內農田建設項目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匯總、上報信息質量審核等工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建設情況統計上報、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工作等。
第三章 項目調整變更
第二十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一經批準,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年度實施計劃執行,不得擅自調整變更,因客觀原因確需進行項目調整變更的,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農田建設標準以及行業技術規范,保證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保證工期如期完工和效能正常發揮。
(二)項目調整應確保批復的項目建設任務不減少,變更后的方案不得低于原設計防洪、灌溉、排澇、道路通達等設計標準。
(三)項目調整變更后,工程建設總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批準的投資概算,超出部分應由項目建設單位落實后再推進。
第二十六條 項目調整變更是指農田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建設過程中,對已批復的初步設計所進行的建設內容調整、單項工程設計變更、項目建設地點、項目建設期限變化、投資金額變化等,分為重大調整變更和一般調整變更。
(一)以項目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調整變更,調整變更權限按以下規定進行。
1.變更建設單位、建設期限、招標方案的,報原初步設計批復部門審批,報州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2.變更工程建設地點,導致項目主要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應重新設計、評審后,報原初步設計批復部門審批,并報州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3.項目區范圍不發生變化,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導致項目主要使用(服務)功能發生變化或建設標準降低的,應重新設計、評審后,報原初步設計批復部門審批,并報州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4.項目施工時,因項目調整變更導致的投資額增加或減少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總投資5%,不超過10%(含)的,調整變更的設計方案應由縣級農業農村局審核后,提出增(減)投資籌措(資金安排)方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報州(市)農業農村部門批復;超過原批復概算總投資10%以上的,應重新設計并評審,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報州(市)級農業農村局備案。
(二)以項目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調整變更,由縣(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現場簽字確認。
1.變更單項工程建設地點,未導致項目主要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
2.項目區范圍不發生變化,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未導致項目主要使用(服務)功能發生變化或建設標準降低的。
3.項目施工時,因項目調整變更導致的投資金額增加或減少幅度低于項目批復概算總投資5%(含)的。
第二十七條 農田建設項目變更流程如下:
(一)一般設計變更
1.建設單位(設計單、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提出調整變更要求或申請。
2.設計單位出具調整變更設計文件(包括變更設計圖紙、變更項目投資概算對比表)。
3.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級項目鄉鎮、村組共同審核并簽字確認。
(二)重大設計變更
1.建設單位(設計單、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提出調整變更要求或申請。
2.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現場勘查、論證,形成初步方案。
3.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概況、設計變更項目及緣由、設計變更方案、投資變化情況、設計變更影響分析。初步設計圖紙和設計變更圖紙,重大設計變更投資變化對照表)。
4.建設單位上報重大設計變更請示。
5.原初步設計審批單位組織專家評審、批復。
第二十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一般調整變更應具備以下材料:
(一)農田建設項目調整變更申請。
(二)農田建設項目調整變更表。
(三)農田建設項目調整變更投資概算對比表。
(四)農田建設項目調整變更相關圖紙及原設計圖紙。
(五)農田建設項目調整變更費用申報表。
第二十九條 州(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調整變更的監督和管理,原審批部門應嚴格審批變更方案。
第三十條 由于國家、省、州市重大項目施工影響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需要調整部分項目區范圍時,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經州(市)農業農村部門、省農業農村廳同意后,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不得擅自終止,由于自然災害、地質情況變化、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和實施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等因素確需終止的項目,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說明原因并重新選擇項目區或者新增項目村組進行項目規劃設計、編制項目實施計劃,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原審批部門應核實情況,審查方案,并將核查結果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逐級上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財政資金出現結余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結余資金相關管理規定和程序,統籌安排用于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災毀農田修復等農田建設項目。
第四章 建后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后,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對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等工程數量與質量進行復核,并形成復核報告。對復核發現的問題,由項目法人組織整改。通過工程數量與質量復核后,項目法人應在項目竣工后30內完成初步驗收。
第三十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單位在初步驗收合格后及時內組織竣工驗收。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單位應按照《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定》,嚴格開展驗收工作,加強對項目工程建設、資金使用、耕地質量和糧食產能提升等情況的量化評價。對竣工驗收發現的問題,要督促有關責任方及時整改到位。
第三十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牌和標志,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每個單項工程的適當位置均應設置標志,標志內容必須采用與竣工結算相一致的工程編號及名稱、施工單位、建設年度等。
第三十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出具質量保修書、主要工程與設備使用說明書。質量保修書中應明確質量保修期、保修范圍和內容、保修責任和經濟責任等。工程與設備使用說明書應明確使用要求、操作規程、運行管理、維修與保養措施等。
第三十七條 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依據《耕地質量等級》(GB/T 33469-2016)等技術標準,組織開展耕地質量專項調查評價,對項目區耕地質量主要性狀開展實地取樣檢驗,評價并劃分耕地質量等級、測算糧食產能,并應依據《耕地質量監測技術規程》(NY/T 1119-2019)等,持續跟蹤耕地質量變化情況,加強高標準農田后續培肥,穩定提升耕地質量。
第三十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做好項目的后續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確定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及管護責任人,建立項目建后管護長效運行機制,監督落實管護責任和管護資金,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并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四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要根據竣工決算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對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經原審批機關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
第四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按規定將全部檔案移交有關部門??h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將項目竣工驗收信息錄入全國農田建設監測監管平臺,實行農田建設項目電子化管理。
第五章 平臺錄入和上圖入庫
第四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通過平臺報送農田建設項目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完成項目申報、審批、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等階段相關信息的錄入工作和上圖入庫工作。
(一)項目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基本信息錄入平臺中,上傳立項批復文件附件,確認立項。
(二)中標公告發布后3個工作日內將中標信息和中標通知書附件分標段錄入平臺。
(三)開工令簽發后3個工作日內,將項目開工信息和開工令附件錄入平臺。
(四)每月10日之前將項目進度信息及時、如實錄入平臺。
(五)項目竣工后5個工作日內,全面、真實、準確將項目信息上圖入庫,實現農田建設項目位置明確、地類正確、面積準確、權屬清晰,并及時將上圖入庫的相關資料提交省級質檢單位質檢,省級質檢單位質檢通過后,3個工作日內將最終認定的成果上傳至平臺。
(六)項目竣工驗收后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竣工相關信息和附件資料上傳平臺,并確認竣工驗收。
(七)項目確認竣工驗收,30日內將最終認定的項目區圖斑移交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供自然資源部門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實行永久嚴格保護。
第四十四條 州(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建立農田建設項目信息錄入質量和上圖入庫成果質量的控制體系,對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信息錄入質量和上圖入庫進行審核。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按不低于10%的項目比例對信息錄入和上圖入庫質量實施抽查。
第四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嚴格控制上圖入庫質量,因監管不嚴或未按照相關規定造成的上圖入庫圖斑位于耕地范圍外、新建項目與已建成上圖入庫項目或農業農村部門在建項目重疊、位于嚴格管控類耕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區域、退耕還林區、退牧還草區、河流、湖泊、水庫水面及其保護范圍等禁止建設區等問題,一經發現,將責令相關單位補建,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公示公告制,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工程建設標準、項目計劃批復、資金撥付文件、施工合同等,對項目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對項目實施進度嚴重滯后、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建設任務未完成等情況,要加強監督,并適時采取通報或約談等方式開展督導。
省農業農村廳按照相關規定,適時組織開展全省農田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州(市)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原設計審批部門要嚴格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參建單位及其人員不正確履職的,應責令其改正,嚴重者可進行退場處理,并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后續處理。
第四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配合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第四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對所屬區域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監督評價和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州(市)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五十一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項目管理相關事宜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執行,《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的農田建設項目系列管理規定的通知》(云農規〔2020〕3號)同時廢止。
【查看政策原文: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管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