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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規定的通知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3-01-10 10:09 61 閱讀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規定的通知

          云農規〔2022〕4號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


          現將《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招標投標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招標投標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結合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農村部門管理的農田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儀器、設備、材料招標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其他招標活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依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省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負責組織省內重大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活動。


          州(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區域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原則上是農田建設項目招標實施的主體,負責本區內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招標人(以下簡稱招標人)是依照本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招標人應按審批部門批準的招標方案組織招標工作。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招標實行建設主體責任人(招標人)負責制,按照“誰招標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招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法規范開展招標活動,在制定招標方案、組織招標活動、處理異議和配合處理投訴等重點環節要加強內部監管。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干預評標或違規確定中標人。


          第七條 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勘測、設計招標具備的條件


          1.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2.根據規劃、申報、項目儲備和年度建設項目清單等工作的需要,勘測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3.必需的勘測設計基礎資料已齊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項目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已經批準。


          (三)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項目區域已落實。


          2.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3.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


          4.具有能夠滿足招標和施工要求的設計文件。


          (四)項目重要設備、材料、儀器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重要設備、材料、儀器的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2.重要設備、材料、儀器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競爭性磋商。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競爭性磋商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按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規定執行,沒有達到規定的按現行州(市)、縣(市、區)的規定執行,但州(市)、縣(市、區)的規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要求。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取得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批準。


          第九條 農田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符合《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0號)的要求。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招標人具備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一條 自行招標的招標人應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招標人自行招標應具備以下的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須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農田建設項目招標范圍相應的技術、服務和熟悉項目報建、辦理招投標進場資料的專業人員。


          (二)具有編制農田建設項目工程招標文件的能力,能夠根據項目特點、實施區域、招標標的、招標內容確定招標方式及標段劃分。


          (三)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承擔相應責任,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接受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咨詢業務,為招標人提供以下服務:


          (一)為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


          (二)按程序組織招標。


          (三)協助合同的簽訂。


          (四)對招標人進行后續服務,并遵守本規定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原則為招標活動提供服務,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收費,不得強制投標人接受服務,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招標人提出招標方案,內容應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評標方法、評委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二)編寫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發布招標文件。


          (四)澄清或答疑。


          (五)接受投標文件。


          (六)成立評標委員會。


          (七)組織開標、評標。


          (八)發出中標候選人公示。


          (九)確定中標人。


          (十)發出中標公示。


          (十一)公示期滿無投訴,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代理機構提交招標投標的書面總結報告并編制招投標歸檔資料。


          (十三)進行合同談判,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建設的時效等特殊性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質量、安全等目標要求,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規模較小、丘陵山區、零星地塊等不連片農田,可按照有利于項目管理原則,以鄉鎮、灌區或交通線等為單元合理設置標段,避免標段劃分過小、過多現象,增加成本或限制潛在投標人的競爭。


          招標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設置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人報名時間,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招標文件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日。自招標文件停止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最短不應少于20日。


          第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公告。


          (二)投標文件格式。


          (三)投標人須知。


          (四)招標項目名稱。


          (五)招標項目主要內容要求。


          (六)評標方法和標準。


          (七)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或資信證明文件。


          (八)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九)開標、評標的日程安排。


          (十)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九條 評標方法和標準的制定,應符合相關行業規定和農田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


          (三)招標項目的情況介紹。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其他需特殊說明的事項。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資格)。


          (二)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人員、設備、資金,相應的工作經驗與業績證明等。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及破產狀態時期。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標的行為:


          (一)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的。


          (二)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的。


          (三)投標人事先約定中標者而聯合采取行動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五)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十)其他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作假的行為:


          (一)利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資質證書、印鑒參加投標。


          (二)偽造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或者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按承諾配備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


          (三)提交虛假信用狀況信息。


          (四)隱瞞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會引起誤解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虛假行為。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一)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


          (二)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三)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


          (四)其他以他人名義投標行為。


          投標人不能提供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視為存在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投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人概況。


          (三)提供投標報價、報價細目及與報價有關的商務文件和滿足招標人技術標準的技術文件。


          (四)提供投標單位的資質證明等資料。


          (五)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應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達。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與中標

           

          第二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八條 開標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公開進行。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二十九條 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準時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并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紀錄,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或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條 評標專家從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或符合規定的相關部門及機構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應當采取隨機的抽取方式。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同意可以直接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若與投標人有如下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請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十五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應當否決該投標人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當予以否決。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不足3個,或者所有投標人均沒有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四十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介紹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并推選主任委員。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主任委員。


          (二)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可分為技術組和商務組開展評審工作。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經評標委員會討論,并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八)評標委員會評標,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九)評標委員會出具評標報告,上報招標人。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在同一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采用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對投標人的技術方案評價,技術、經濟分析。


          (二)對投標人承擔能力與工作業績評價。


          (三)推薦滿足招標項目條件的中標候選人。


          (四)對投標人進行綜合排名,并推薦第一、二、三中標候選人。


          評標報告附件應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四十三條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審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在書面決議或評標報告書上簽名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書面決議或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接到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六條 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


          (三)投標價格不低于成本。


          第四十七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將中標結果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投訴、異議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在3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其他未中標人,并與中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以及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之內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資金撥付的義務。


          第四十八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放棄中標時,招標人可按中標候選人排序依次確定中標人,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在15日之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向農業農村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投標人情況。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開標情況。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廢標情況。


          (七)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經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八)中標結果。


          (九)未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五十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招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二)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


          (五)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六)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所有中標候選人均放棄中標的。


          (七)工程建設項目合同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省級以下農田建設管理部門要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內部管理,應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招標、投標規定和具體操作規程,規范招標文件制定、投標文件審查、中標單位確定及施工合同監管等工作,保障項目招投標管理規范有序,并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執行,《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的農田建設項目系列管理規定的通知》(云農規〔2020〕3號)同時廢止。


          查看政策原文: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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